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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在各省(区、市)划定的重点院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调阅档案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填报河海大学志愿且投档到我校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河海大学的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河海大学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 对专业志愿采用“专业级差”的办法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每两个连续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分在3分以内)。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计入投档分的照顾政策加分,并按考生加分后的总成绩进行专业排序。
第十五条 凡经河海大学测试并获得学校2015年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认定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招生章程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河海大学2015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各省级招办艺术类招生政策和学校有关招生章程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大禹学院按水利土木大类培养,以水利类(大禹强化班)、工程力学(大禹徐芝纶班)两个专业进行招生。学生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且符合拔尖人才培养要求者可推荐免试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第十八条 经教育部批准,2015年我校继续和英国阿伯瑞斯特维斯大学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面向天津、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八省招收环境科学专业学生。
第十九条 河海大学2015年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两专业按数学类招生。学生入校后按大类培养,一年后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条 河海大学面向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等省招收国防生135名,按照国防生招生政策和学校国防生招生简章进行录取。其中招收海军国防生105名,武警水电部队国防生30名。
第二十一条 英语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他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二条 除国防生外,录取考生无男女生比例要求和性别限制。
第二十三条 各招生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律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河海大学招生信息网提供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区、市)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上网查询。
第二十六条 江苏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不指定具体科目),对提前批次国防生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其他招生类型等级要求参见学校江苏录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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