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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

  一、报名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我省各市、县(市、区)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以下简称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参加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因违规受到停考一年处分的考生;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要求

  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2012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0〕41号)要求,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并按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考生报考科类分为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四类,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选择历史作为选修科目之一的考生为文科类考生,选择物理作为选修科目之一的考生为理科类考生。

  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办负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予以审查,坚决杜绝高中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非本省户籍的人员等报考高校。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方可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三、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经其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我省教育考试院,由我省教育考试院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高校分文科类和理科类公布招生计划。同时,为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对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由招生高校自主确定。各高校在按文理分专业公布招生计划时,依据培养目标、生源情况等,自主确定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的等级要求。各高校不得在正式核准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开承诺,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令、规定和我省的招生政策,并制定适合我省高考方案和录取办法相关要求的录取规则。高校招生章程由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或我省的招生政策为准。我省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汇总并公布各高校发布本校招生章程的网址和联系方式。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结合进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考生的体检工作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体检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须按照《体检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工作原则上于4月30日前完成。

  六、考 试

  (一)江苏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

  1.统考科目

  统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各科分值设定为:语文160分,数学160分,外语120分,共440分。语文、数学分别另设附加题40分。

  文科类考生加试语文附加题;理科类考生加试数学附加题;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不加试附加题。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480分,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三门统考总分为440分。

  2.学业水平测试

  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七门。所有考生均需取得上述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须选择选修测试(以下简称“选测”)科目两门,必修测试(以下简称“必测”)科目五门。其中文科类考生选测科目除须选择历史科目外,在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四门中再选择一门;理科类考生选测科目除须选择物理科目外,在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四门中再选择一门。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考生选定的两门选测科目之外的五门为必测科目。

  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可均选择必测科目。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在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其学业水平测试的科目要求和等级要求与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要求一致;参加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时,考生如报考七门必测科目(含技术科目)、又报考两门选测科目并取得成绩,只选取七门必测科目成绩作为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如报考五门必测科目、两门选测科目并取得成绩,可将其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视为相应的必测科目成绩。

  选测科目各科满分为120分,按考生成绩分布分为A+、A、B+、B、C、D六个等级。其中:A+为前5%(含5%),A为5%-20%(含20%),B+为20%-30%(含30%),B为30%-50%(含50%),C为50%-90%(含90%),D为90%以后。

  必测科目各科满分为100分,按考生得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为100分-90分,B为89分-75分,C为74分-60分,D为59分及其以下。

  技术科目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视为D级。

  3.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

  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三方面,凡符合基本标准者,可评为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三方面,分A、B、C、D四个等级。

  (二)经教育部批准,我省全国统考科目考试时间和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7、8、9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文化统一考试江苏省考试时间安排表》)。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如果考生本人对高考成绩有疑问,须按规定程序向报名地招办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由各市招办汇总后报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核查,复查结果由报名地招办通知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含技术科目)考试时间另行安排。

  (三)外语考试科目分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中小学教研室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或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非英语语种外语口语测试,且成绩较好。

  (四)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除必须参加全国文化统考和七门科目学业水平测试外,还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省教育考试院、招生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五)经招生体检,身体健康状况基本符合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公安、政法类院校或专业招生条件,且有意向报考上述院校或专业的考生,由省军区、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有关高校组织考生进行军检、面试、政审或体能测试(具体时间安排和要求另行通知)。

  七、志愿填报

  (一)考生填报志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

  2.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必修科目测试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在外省(市、区)借读的我省户籍考生,如持有外省省级考试机构出具的2009、2010年度高中会考或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证明,我省予以认可,并进行相应的等级转换,成绩经转换后,其必修科目(含技术科目)测试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文科类、理科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含必测和选测)还须达到拟报考院校提出的等级要求。

  3.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如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在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必测科目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参加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其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如院校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提出更高要求的,考生还须满足院校的要求。

  4.特殊类型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和招收的艺术特长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其选测科目等级按高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执行。高水平运动员须按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的科目要求参加相应的学业水平必修和选修科目测试,其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保送生以及报考南京大学强化班的考生,其必测科目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报考示范性高职提前单招、少年班、残疾单招、体育单招、空军飞行员以及申请注册入学的考生,因有特殊要求或其中学阶段学习经历与普通高中学生不同,其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不作统一规定,由招生高校自主确定等级要求。

  (二)填报时间

  考生在获知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以及符合各阶段填报志愿要求的各分数段考生人数、各批次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仅限第一阶段填报批次)和填报志愿资格线后,在省教育考试院专设的网站(http://www.jseea.cn或http://gkzy.jseea.cn),分两个阶段网上填报志愿:第一阶段填报志愿工作于6月27日至7月2日进行。填报文科类或理科类提前录取本专科院校(含军事、公安政法、航海、其他院校等);体育类或艺术类提前录取的公办本科、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文科类或理科类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志愿。其中,艺术类提前录取公办本科第1小批志愿的填报时间为6月27日至28日,29日前确认。第二阶段填报志愿工作于7月28日至8月1日进行。凡未被第一阶段各批次高校录取且达到第二阶段填报志愿资格线的考生,可填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第三批本科院校(含民办本科、独立学院本科等)、高职(专科)院校以及体育类或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志愿。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及人数。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考生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时,应根据报考科类和高校及专业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以及考生本人的体检结论等情况,慎重选择,准确填报。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可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第一批本科及以下各批次院校志愿。

  (三)志愿设置

  1.2011年我省文科类、理科类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即在每个批次设置了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文科类、理科类提前录取批次和本科各批次考生可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专科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 5所院校,各批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对于符合报考条件,经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考核、测评,被确定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的入选考生,须在4月20日至30日,登录江苏高考志愿信息网(http://gkzy.jseea.cn)对本人自主选拔录取志愿信息进行预确认,考生只能选择一所试点高校确认自主选拔录取志愿,且须打印出“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确认表”,经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确认后报所在中学,由所在中学确认后将此表汇总至省教育考试院。此表是省教育考试院对自主选拔考生在本科第一批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前,提前向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投档的唯一依据。此外,入选考生在高考成绩发布后,仍须在网上填报平行院校志愿,如未被所报考的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录取,符合投档条件者仍可参加本科第一批及以下各批次的投档。

  2. 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录取公办本科、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高职(专科)三个批次。

  3.艺术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方式不同,设置传统院校志愿、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三种。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录取公办本科、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高职(专科)三大批次,下设8小批。

  考生填报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必须按市、县(市、区)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亲笔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志愿信息一律无效〔第二阶段征求(平行)院校志愿不需要现场确认〕。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因考生本人填报信息失误,或未按规定时间签字确认而对考生录取产生的不良后果,由考人本人负责。

  本简章以及《江苏招生考试》上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11年普通高校在江苏招生计划》、《考生填报志愿须知》等是考生准确填报志愿的重要参考资料。考生应在全面了解有关高校情况、招生章程和有关招生规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省教育考试院专设的网站(http://www.jseea.cn或http://gkzy.jseea.cn)填报志愿信息,并按省教育考试院及有关市、县(市、区)招办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对本人志愿信息予以签名确认,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八、录 取

  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新生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以文化考试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今年我省继续在考生电子档案中建立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一)录取体制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高校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出调阅考生档案比例。高校根据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防止、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录取批次

  高校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

  1.提前录取院校〔含文科类、理科类军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本、专科)、航海院校(本、专科)及其他院校(本科);体育类、艺术类公办本科院校;体育类、艺术类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院校〕;

  2.文科类、理科类第一批本科院校;

  3.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院校;

  4.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本科院校;

  5.体育类、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

  6.文科类、理科类高职(专科)院校;

  7.文科类、理科类高职(专科)注册入学院校。

  (三)投档原则及办法

  2011年我省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各批次以及艺术类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1.文科类、理科类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是“依据文理,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具体办法是:将省控线上的考生,分文科类、理科类,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A、B、C或A、B、C、D、E志愿。只要被检索的3所或5所院校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机会。如果考生档案投到某院校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院校。

  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过程中,对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本科平行院校志愿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外语专业的考生,或平行院校志愿的A院校报考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按有关照顾录取政策投档。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前,对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的档案先进行锁定,在平行志愿批量投档后,分别按有关政策,对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依照其报考科类和院校志愿进行补充投档,由高校根据招生章程中的规则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同分考生投档顺序:在投档过程中,如考生总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再次排序。如仍相同,则将这部分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

  2.体育类、艺术类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是“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艺术类传统志愿(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的投档原则是对专业合格、文化分达到省控线的考生(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除外),按照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

  3.在考生填报征求(平行)志愿后,省教育考试院将按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及有关特殊考生的补充投档原则和办法对填报征求(平行)志愿的考生进行投档。

  (四)关于政策性降分录取

  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录取后,如仍有少数院校线上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批次预先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可在同批省控线下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如按相关规定进行降分后,仍有少数院校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再对本批次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10分(第三批本科视生源情况,可再适当降分)。

  (五)关于选择性招生

  高校可按规定使用预留计划进行选择性招生。有关高校应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将选择性招生的录取原则和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高校的选择性招生对象须填报该校志愿,且符合下列条件:

  1.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必测科目等级必须达到4C1合格,文化分达到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选测科目等级达到招生高校在其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对选择性招生对象的等级要求。如院校招生章程中未对选择性招生对象的选测科目等级提出明确要求,则允许院校对两门选测科目中的其中一门降低一个等级进行选择性招生。本科院校对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不得低于C级。

  当院校投档线接近或等于省控线(5分以内,含5分,下同)时,如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满足上述条件的,院校可在本校投档线下5分以内录取。

  2.体育类、艺术类。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选择性招生原则上在同批省控线上录取。如高校投档线接近或等于省控线,可在学校投档线下5分以内录取,但不得低于同批省控线下5分。

  3.对因生源不足降分录取的高校,其选择性招生,可在院校降分线下5分以内进行,但最多不超过同批省控线下15分。

  (六)关于注册入学

  根据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为积极探索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模式,进一步扩到高校招生自主权,探索高职(专科)院校自主录取办法,从2011年起,我省在省内部分高职(专科)院校中进行注册入学的试点。注册入学共分三轮进行,每轮均包含考生申请、院校审核、考生确认三个过程。注册入学工作安排在高职(专科)统一录取批次结束后进行。

  (七)照顾政策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报经省招委会讨论批准,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平行院校志愿中A院校报考民族院校的,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报考其他院校的,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6)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其本科平行院校志愿中的A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的外语专业,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申请享受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须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教育考试院等有关部门接受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经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方为有效。

  3. 根据我省08高考方案及其完善微调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届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具体规定如下:

  (1)对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测试,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含技术科目补考合格,下同)的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每1门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在划线前加1分计入统考成绩;如4门必修科目成绩均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在划线前奖励1分,即加5分计入统考成绩。

  (2)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测试,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每1门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在划线前加1分计入统考成绩;如4门及4门以上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在划线前加5分计入统考成绩。

  (3)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在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录取时,除两门选修科目以外的4门必修科目,如在第一次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取得A级的,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其奖励分数参照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的政策执行;在参加体育类或艺术类录取时,其奖励分数参照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的政策执行。第3条规定的政策性奖励分可与第1条规定的照顾分值累计。

  4.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八)残疾考生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高校在录取时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录取通知书》由高校负责填发。

  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考生被高校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材料(含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到高校报到时移交给高校。

  九、特殊类型的招生

  (一)自主选拔录取招生

  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1〕1号)规定执行。

  (二)中学免试保送生

  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0〕53号)规定执行。

  (三)艺术特长生招生

  参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08〕20号)规定执行。

  (四)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0〕15号)规定执行。

  (五)艺术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0〕14号)规定执行。

  (六)体育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1〕5号)规定执行。

  (七)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1〕1号)规定执行。

  (八)注册入学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的通知》(苏教考〔201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1〕10号)规定执行。

  (九)关于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南京军区空军招飞选拔中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十)其他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新生入学及复查

  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按期到高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高校应对新生入学资格(包括考生身份、健康状况、照顾政策等信息)进行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一、组织管理

  高校招生考试的各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必须认清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落实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坚持把做好高校招生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确保今年高校招生的各项任务安全、平稳、顺利、圆满地完成。

  (一)加强招生考试工作领导,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公安、信息产业、保密等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确保今年我省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二)加强安全保密建设,确保考试安全平稳。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制度,强化制度落实和检查,切实加强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在命题、试卷印制及运输、试卷保管、评卷、录取等各个环节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可能或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万无一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办,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把试题试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

  (三)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严肃性出发,要切实加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积极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重点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舞弊等违规行为,要加大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力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强化监考教师队伍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厉打击考试舞弊歪风和考场腐败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四)规范招生行为,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的招生管理之中。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依法治招,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考生,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五)强化服务理念,办人民满意的高考。各级招生部门要认真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一切为了考生,为了一切考生”的工作目标,主动加强正面宣传,坚持信息公开,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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