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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2012年录取规则

1.学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相关省份要求的范围执行。
    3.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投档到我院的考生择优录取。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采用“志愿清”的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4.对有选测科目的省的考生按照各省相关规定执行,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投档分)后等级的办法排序进行专业录取。
    5.我院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6.专业确定原则: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专业填报志愿尽量满足考生专业志愿。
    7.学院认可相关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加分。
    8.身体要求:学院招生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9.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或体检不合格者,我院不予录取。
    10.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地的省招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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