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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面向江苏考生)
  录取原则: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为:
  1.特征分(下同)为考生高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统考科目的原始得分与政策性奖励分、照顾分之和。投档分(下同)为特征分与附加题分数之和。
  2、学业水平测试中的选修测试科目(以下简称选测科目)不限。
  3.报考我校普通类师范提前批次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合格。报考我校本科第一批次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合格。报考我校本科第二批次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合格。
  4.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对符合选测、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和专业录取时男女、英语单科成绩等要求的进档考生将按照先分数(即投档分)后等级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投档分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B+→AB+→A+B→AB→B+ B+→B+ B→B B)的顺序择优录取,若选测科目等级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从高到低依次为4A→3A1B→2A2B→3A1C→2A1B1C→2A2C→1A3B→1A2B1C→1A1B2C→1A3C→4B→3B1C→2B2C→1B3C→4C)的顺序择优录取。
  5.外语语种要求:根据我校教学的统一要求,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以英语语种安排。
  6.报考我校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D级不得超过3门,同时还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或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委托我校组织的专业单独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以下表述为“专业分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达50分以上(含50分),其中舞蹈编导、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艺术)专业录取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作限制。
  7.报考我校音乐学(含师范和音乐理论)、舞蹈编导等专业,特征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其中音乐学[师范]专业录取时要求专业考试科目总分必须排在全省音乐专业统考前300名以内[含300名]),其中音乐学(师范)和舞蹈编导专业的进档考生将根据不同专业的专业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相同,则按特征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特征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音乐学(音乐理论)专业的进档考生将根据特征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特征分相同,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8.报考我校美术学(不含书法篆刻)、艺术设计(不含陶瓷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艺术)、动画等专业,特征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将其特征分与专业分相加成综合分,录取时以综合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特征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特征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9.报考我校美术学(书法篆刻)、艺术设计(陶瓷艺术设计)、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艺术)等专业,特征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将其特征分与专业分相加成综合分(其中艺术设计[陶瓷艺术设计]专业的综合分含器皿造型设计科目的考试得分),按各专业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特征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特征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10.报考我校摄影与摄影(新闻摄影)专业,特征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将其特征分与专业分相加成综合分,录取时以综合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所报摄影与摄影(新闻摄影)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特征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特征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11.报考我校戏剧影视文学(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特征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无色盲、色弱的进档考生,将分别按各专业男女招生计划比例,将其特征分与专业分相加成综合分,按各专业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特征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特征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12.报考我校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等专业,特征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将根据特征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特征分相同,则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专业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对于体育统考专业成绩男子90分以上(含90分),女子85分以上(含85分),特征分在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且达我校体育专业投档线的考生,我校可择优录取。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办法详见《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实施办法》。
  13.生物科学类专业实行宽口径招生,录取在该专业大类的前30名考生优先录取到基地班,第30名考生若投档分相同,则根据考生的选测科目组合及选测科目等级择优录取考生。其余考生入学一段时间后按规定分成该专业大类的其他专业或方向培养。报考上述专业大类但又不愿录取到基地班的前30名考生,在志愿填报后,可向我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录取到该专业大类的非基地班专业或方向学习。
  14.报考我校外语类专业、法学(2年外语+2年法学)、对外汉语(2年英语+2年对外汉语)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优良,英语口试成绩为良好(B)级或良好(B)级以上。
  15.我校金陵女子学院的英语(实用英语、传媒英语)、会计学、劳动与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等专业只招女生。
  16.录取中的优录政策,将参照省教育厅和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17.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具体要求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南京师范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面向江苏省以外考生)
  录取原则: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具体为:
  1.录取中的优录政策,将参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2.对身体健康状况的具体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外语语种要求:根据我校教学的统一要求,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以英语语种安排。
  4.对于报考我校普通类专业的考生,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的先后顺序录取,即先录取我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院校志愿的考生,以此类推;对于同一院校志愿进档的考生,执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在投档分数线以上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进行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5.报考我校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编导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果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将按不同省份各专业考生的专业考试科目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择优录取。
  6.报考我校戏剧影视文学(播音与主持)、广播电视编导、摄影、美术学(书法篆刻)、艺术设计(陶瓷艺术设计)、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艺术)各专业,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果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无色盲、色弱考生,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按不同省份各专业考生的综合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择优录取。
  7.报考我校美术学(不含书法篆刻)、艺术设计(不含陶瓷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艺术)、动画等专业,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对专业考试合格(如果考生所在省份有专业统考或联考要求的,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或联考,且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无色盲、色弱考生,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形成综合分,录取时以综合分统一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不同省份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的先后顺序,分别择优录取。
  8.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男子身高不低于1.70米,女子身高不低于1.60米,必须参加考生所在省份组织的体育专业统考,对其中专业统考合格且高考文化分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9.我校会计学、劳动与社会保障、英语(实用英语、传媒英语)、财务管理专业只招女生。
  10.我校外语类专业、法学(2年外语+2年法学)、对外汉语(2年英语+2年对外汉语)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优良,英语口试成绩为良好(B)级或良好(B)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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