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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生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我校对被录取入学、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持生源地出具的二级贫困证明原件在有关规定下可优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入校三个月后再缴清学费或者办理助学贷款,最高缓缴或贷款金额为6000元。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处专设“绿色通道”咨询台,实行“一站式”服务,确保经济困难新生顺畅入学。入校后,学校随即展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资助,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大病救助等。2012年,学校共有700多名新生通过“绿色通道”顺利入学。
二、奖学金
我校奖学金项目主要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校长综合奖学金(2000元/人•年、1000元/人•年、500元/人•年)、优秀新生奖学金(2000 -10000元/人•年)、熊晓鸽奖学金(4000-5000元/人•年)、长江环境奖学金(5000-6000元/人•年)、五江优秀班干部奖学金(3000元/人•年)、深圳鼎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奖学金(8000元/人•年)、朝阳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2000元/人•年)、二十三冶奖学金(4000元/人•年)华为奖学金(3000-5000元/人•年)等30余项。
三、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现已成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主渠道,覆盖面达15%左右,最高额度6000元/年。
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只需持家庭所在地村、乡(镇)民政部门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二级贫困证明原件及本人、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入校后均可申请。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国银行湖南大学支行经办,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即可。2004年至2013年,中国银行已累计为我校学生发放贷款1.5亿多元,受助学生达14000余人。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家庭经济困难、诚实守信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助学金
我校助学金主要项目有:国家助学金(1500-5000元/人•年)、香港新鸿基地产郭氏基金湖南大学助学金(5500元/人•年)、新疆少数民族贫困生资助(500-2000元/人•年)、丰田助学金(3000元/人•年)、新长城自强助学金(1840-2000元/人•年)、晨光助学金(2500元/人•年)、博世助学金(5500元/人•年)、恒大助学金(3000元/人•年)、中国银联励志助学金(5000元/人•年)、二十三冶助学金(2500元/人•年)等20余项。
五、勤工助学
我校为学生设置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类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内为学生开辟了实体基地,现有自强干湿洗中心、自强打印社、自强书屋、生活用品店、自强照相馆、学府时光咖啡吧、北校区活动中心,自强校园纪念品店,正在开发研究生公寓楼学术咖啡吧、校园纪念品店,能为学生提供150个左右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内20余个职能部门及各学院还设有400余个勤工助学岗位并实施项目化管理制度。
六、学费减免
我校对部分特困本科学生以及特殊群体本科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制度,现覆盖面5‰-6‰,主要对象:孤儿、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特困家庭子女、本人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且损失严重(原则上入学前2年内遭受灾害)等,减免金额根据专业收费标准为4500—13000元/人•年不等。
七、困难补助
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的生活特别困难情况以及遇到一些突发性困难、家庭重大变故的学生予以发放临时性困难补助。针对不同情况,发放1000-10000元不等的现金补助。
八、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对于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最高额度6000元/年。资助内容包括: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和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按照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从2011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补偿或代偿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对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施学费资助,学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6000元标准资助,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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