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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1、体育、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舞蹈学(体育舞蹈方向)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报考艺术类各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生源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

  音乐类:音乐学,按文化课成绩的50%与专业成绩之和择优录取。音乐表演、舞蹈编导专业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美术类:美术学专业按文化课成绩的50%与专业成绩之和择优录取。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雕塑、雕塑(玉雕方向)、动画、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文学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择优录取。

  在总分并列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文化成绩并列,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2、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按志愿优先规则择优录取。

  3、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生比例。

  4、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网站服务热线:(86)025-86982201/86982240   服务监督及投诉电话:1391391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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