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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一条录取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投档比例:根据招生有关规定,体育和艺术类专业按招生计划的150%以内投档,其他专业按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投档。
  第三条专业录取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考生的志愿,按考生填写的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四条当第一学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从后序学校志愿考生中补齐;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从后序专业志愿考生中补齐;有志愿的生源不足时,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补齐。
  第五条体育教育专业、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在进入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按专业加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艺术类考生必须通过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
  第六条凡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照顾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七条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人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凡在考生体检表中所列不宜读的专业,学校不予录取。新生入学后学校组织复查,不合格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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