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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诺丁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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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宁波诺丁汉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诺丁汉大学2008年获准在浙江、江苏、上海、四川、天津、辽宁、黑龙江、湖南、山东、山西、福建、湖北、重庆、河北、安徽、江西、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内蒙古二十三个省和直辖市重点批次招生, 招生数为1120名。
  
  第二条  为了保证宁波诺丁汉大学2008年本科招生工作能顺利进行, 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规范学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的全称为宁波诺丁汉大学,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高教园区(南区)泰康东路199号,邮政编码为315100。
  
  第四条  学校是中国首家经教育部批准的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并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大学,学校采用全英式教学,颁发英国诺丁汉大学文凭。学校由英国诺丁汉大学与浙江万里学院联办。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负责新生录取工作;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的情况和录取规则。
  
  第二章  录 取 规 则
  
  第七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校确立两种招生选拔方式,即提前单独招生(仅限于浙江省)和高考选拔招生。提前单独招生的有关录取规则以浙江省招生办公室批准的《宁波诺丁汉大学2008年提前单独招生方案》为准;高考选拔招生以文化考试作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本章程的录取规则是针对高考选拔方式而制定的。
  
  第八条  为了便于全英语教学,学校录取新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并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在115分(含115)以上。英语语言文学、英语与应用语言学的高考英语单科要求为120分(含120分)以上。对于江苏考生,其高考分数须达到江苏省一本线,英语须达到92分。我校理工科专业对江苏选测科目一的要求为物理,选测科目二不限;其他专业为文理兼招类型。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不分具体科目;必测科目要求达到4C。江苏考生的进档后排序,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无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条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如出现某一省市生源良好而另一省市生源不足的情况时, 宁波诺丁汉大学将对分省计划作出调整, 将某些省市的剩余名额调配至另一些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第十二条  在各学院按文理分科招生的情况下,若所分配名额招收已满或招收不足,宁波诺丁汉大学将会考虑在文理科计划之间进行名额调剂, 安排录取。
  
  第十三条   具体录取方式如下:
  
  (1)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2)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投档规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接受投档。
  
  (3)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文化成绩按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根据政策考虑退档;
  
  (5)专业分数级差:学校在分专业录取时,考生所填第一、第二专业之间的分数级差为4分,第二、第三专业之间的分数级差为2分,其他专业志愿则视专业生源情况录取。
  
  第十四条  严格按教育部、各省(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省招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按大类专业招生。学生进校后,可在尊重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结合学校教学资源允许部分优秀学生进行专业调整。其中文科学生不能转入理工科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校招生委员会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 取 与 入 学
  
  第十八条  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学校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和录取确认书。
  
  第十九条  2008年学校本科招生以浙江省为主,同时面向江苏、上海、四川、天津、辽宁、黑龙江、湖南、山东、山西、福建、湖北、重庆、河北、安徽、江西、河南、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内蒙古22个省市招收部分本科生。2008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招办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均按教育成本收取。经浙江省物价局核准,2008年本科新生的学费为每学年60000元/人,住宿费为2000元/人(四人间)。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奖学金制度。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标准见学校制订的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高考录取和提前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具有相同的身份,他们在校期间享受相同的教学与生活待遇。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取得正式学籍。学校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入学学生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进行教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专业介绍等其他信息详见学校招生网及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宁波诺丁汉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法如下:
  
  招生咨询电话:0574-88222460; 88180098; 88180004; 88180162
  
  传真:0574-88222483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泰康东路199号
  
  招生办信箱:Admissions@nottingham.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nottingham.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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