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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北京大学2013年录取规则

  1.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2.北京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3.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4.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5.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6.北京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北京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招生候选人,其降分标准以相应类别候选人认定政策为准。

  7.属提前批录取的非通用语种考生,按投档分提档,按实考分录取专业,专业间无级差,不调剂,录满为止,未录取考生予以退档。

  8.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北京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其分数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9.若在北京大学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专业招生计划,则可在线下20分以内投档,择优录取;若仍无法满足计划要求,则调剂到其它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10.北京大学在部分地区对部分专业实行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的政策,若录取线上志愿不足,则可在录取线下20分以内顺序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满为止。该类专业以当年招生政策公布为准。

  11.北京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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