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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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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为保证我校2008年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兼顾国家、考生、学校三者的利益。
  第二条 学校性质及简况
  1、学校全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学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六路219号
  3、办学类型:普通、公办
  4、学校层次:本科
  5、学费:4600元/人年,其中中外联合培养项目以江苏省物价部门批复为准。
  6、证书颁发:符合相应条件的,颁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同时颁发国外合作大学证书。
  7、就业情况:近三届毕业生就业率均在99%以上,学校连续三年被评为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三条 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按照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录取,思想政治品德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1、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大气科学专业(含方向)和应用气象学专业对色盲、色弱考生限考。
  2、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本人所学语种的专业。
  3、男女比例不限(国防生根据空军要求)。
  4、实行远程网录取,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5、江苏省以外的考生录取采用志愿清的方式,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不满,再录取第二志愿,依此类推;同批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分数清原则,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
  6、江苏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科目要求及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分别为:
  (1)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为:提前批(国防生)、本科一批:选测为B+B,必测为4C,技术科目为合格;本科二批:选测为2B,必测为4C,技术科目为合格。其中选择性招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按照江苏省规定的等级要求执行。
  (2)选测科目要求:提前批(国防生)、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按照兼招类(选测科目不限)进行招生。
  (3)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为:考生进档后采用等级级差法,将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按照分数清的方式决定考生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等级级差加分办法为: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B+等级,分别加上3分、2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其中选测物理的考生报考学校理工类专业及方向,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先满足专业志愿。
  学校理工类专业及方向如下:
  理学专业(20个):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大气科学、大气科学(大气物理与大气环境)、大气科学(大气探测)、大气科学(气候资源)、大气科学(人工影响天气)、大气科学(大气环境)、应用气象学、海洋科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材料物理、环境科学、生态学、统计学;
  工学专业(16个):测控技术与仪器、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与自动化、信息工程、信息工程(系统工程)、软件工程、软件工程(动画)、网络工程、测绘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环境工程。
  7、在不降分录取的前提下,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适当加分投档的政策。
  8、其他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各省(区、市)及我校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第三章  录取与入学
  第四条 学校招办根据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学校或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如生源所在省(区、市)拟统一寄送个人纸质档案,新生需索取有关证明),报到时移交给学校。
  第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国防生进校后复查复审不合格者,符合学校普通生录取标准的转为我校相应专业的普通生。
  第四章   奖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设置总额2000万元的各类奖助学金,用以奖励在校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  招生咨询电话和网址
  第九条 咨询电话:025-58731378、587311387
  网    址:http://zs.nuis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8年本科招生。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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