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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1)普通类考生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采用“志愿清”的原则,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从高分到低分、按填报志愿顺序进行专业投档。投档分相同时,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或满足其专业志愿;如果分数和等级均相同时,文科类考生依据语文、英语两门成绩总和,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再相同时,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考生依据数学、英语两门成绩总和,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再相同时,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艺术类考生

  美术类专业考生在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的基础上,根据文化和专业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音乐类专业考生在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的基础上,根据专业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分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3)体育类考生

  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的基础上,根据文化和专业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专业对相关科目的要求,将考生调剂到同一批次的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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