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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1)英语类专业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报,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2)对男女生比例、单科成绩不作限制。

  (3)报考我院相关专业的外省考生,高考考试科目均按各省级招办的选科规定执行。江苏考生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详见我院招生网公布的江苏省录取规则。

  (4)山东的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师范)、音乐表演、舞蹈编导、摄影、美术学(书法篆刻)、舞蹈编导(体育舞蹈)专业考生,以及江苏的舞蹈编导、摄影、美术学(书法篆刻)、舞蹈编导(体育舞蹈)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且专业合格;江苏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须参加南京师范大学组织的专业单独招生考试并取得南京师范大学或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专业合格证。除此之外的艺术类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报考时注意我院有无投放相关专业招生计划)。

  (5)对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美术学(书法篆刻)及美术类专业的文化分达所在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专业合格的进档考生,将其高考文化分与专业分直接相加成综合分,根据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分省份分专业择优录取;如综合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分数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6)对舞蹈编导、舞蹈编导(体育舞蹈)、体育教育及音乐类专业的文化分达所在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且专业合格的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如专业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文化分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分数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7)对报考我院普通类各专业的外省考生,在录取时将按照“志愿优先、兼顾专业级差”的原则,决定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对符合专业选测、必测科目等级要求的江苏普通类进档考生将按照先分数(即投档分)后等级的顺序,再采用“志愿优先、兼顾级差”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与所录专业,其中投档考生排序时若投档分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若选测科目等级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该分数仍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对考生排序,详见我院招生网公布的2016年江苏省录取规则。

  (8)录取中的照顾政策,遵照各省级招办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9)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渠道和我院招生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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