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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江苏大学2009 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代码: 1201(江苏省)、10299(国标)

二、办学类型: 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

三、校    址: 校本部(镇江市学府路 301 号)

四、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此外,色觉异常(色弱、色盲)者不能录取在我校艺术类专业及普通类工业设计专业 。

五、录取规则:

江 苏 省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学校志愿间不设级差,按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学校平行志愿视为同一志愿。

 2.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艺术类提前统招本科批必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 4C;普通类第一、二批本科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BB,必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4C1合格。

3.选测科目等级加分(不含艺术类)标准为:物理(或历史)A+加5分,物理(或历史)A加3分,物理(或历史)B+加1分。

4.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加选测科目等级加分计算录取分,在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对选测科目要求的情况下,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同分考生按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如由于选测科目不符,部分专业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5.符合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录取。

6.省级学科竞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高中阶段)报考我校,同等条件优先录取,优先满足与其特长相关的专业志愿。

7.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日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英语专业须有口试成绩且达良好及以上。

8.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江苏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对文化分和专业分均上线的考生,进档后以投档分加专业分计综合分,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同分考生按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并安排专业

9.报考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经我校考核认可,进档后,根据我校确定的专项测试等级及文化成绩要求,对获得“优秀”等级的高水平运动员优先录取,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获得“合格”等级的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指定专业。

10.报考我校的艺术特长生,必须经我校审核认可,并在填报志愿前与我校签订协议书。进档后,按专业测试等级从高到低(同等级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对专业测试获得“优秀”等级的艺术特长生加10分安排专业,对专业测试获得“合格”等级的艺术特长生加5分安排专业。

11.以上录取规则与江苏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江苏省招生政策。

 

其 他 省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学校志愿间不设级差,按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学校平行志愿视为同一志愿。

2.考生进档后,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同分考生按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并安排专业。

3.符合所在省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4.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5.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河南、浙江、山东、安徽、辽宁省考生,必须参加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及我校单独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并且成绩均合格者方可按我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对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考生,以文化成绩(含数学)加专业成绩(校考成绩)计总分,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同分考生按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对未提供专业志愿或仅有一个专业志愿的省份,按我校组织专业考试报名时填写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6.报考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通过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并且符合所在省高水平运动招生的各项政策。在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中,对获得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有证书)且测试成绩达到“优秀”等级标准的考生,我校单独组织文化课考试,并根据组队需要及文化成绩录取。其他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我校根据组队需要,按照教育部、考生所在省有关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及我校规定的文化成绩照顾政策,录取到指定专业。

7.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的招生政策。

本章程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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