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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的比例提档。

第十八条  文史和理工类录取规则:

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首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进档考生按高考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并参考高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安排专业。对于同分考生,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高者。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  体育专业、艺术类专业投档和录取规则分别按照《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和《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我校美术类、体育类专业使用山东省统考成绩。

第二十条  飞行技术专业考生按照《普通高校飞行技术专业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民航发【2009】84号)规定,须参加学校、民航局、航空公司共同组织的体检、面试、背景调查,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二十一条 飞行技术、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和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录取考生时,飞行技术专业要求总分、英语等达到规定的分数,英语专业要求加试口语,其他专业对相关科目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飞行技术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06)和《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民航发【2007】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报考交通运输专业(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的考生应符合中国民航空管人员身体要求,肝功正常,双眼裸视力不低于4.6(E字表),无色盲色弱,无语言、发音或听力障碍,无精神疾病病史等;报考交通运输专业(民航机务工程)的考生必须无色盲色弱。新生入校后将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体检,不符合条件者将调整到其他专业。其它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飞行技术、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专业只招收男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报考交通运输专业(空中交通管理与签派)的考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自愿考取飞行签派员800小时证书,相关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学校帮助联系培训单位。

第二十五条   我校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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