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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录取过程中,对考生的报名资格、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及审核标准如下:

  (1)下列人员作为不具有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

  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者;

  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者;

  有违法犯罪行为。

  (3)身体健康状况考核标准: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通过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且体检合格。我校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

  第十二条:我校不限制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且每个专业都有多门采用英语或采用英、汉双语进行教学的课程。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学生毕业时,必须通过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英语专业仅限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要求加试口语,且成绩较好。

  第十三条:我校录取时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但部分专业学生毕业后需要进行野外工作,考生在选择专业时应考虑毕业后的就业问题。

  第十四条: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执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规定,学校没有其它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或降低分数线投挡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定向生的录取按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在本校调档线上未完成计划时,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仍未完成定向招生计划时,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十六条: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学校不因为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我校的录取原则是:

  (1)我校为第一批录取院校。提档分数线不低于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点院校分数线,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取考生档案。 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将所有投档考生按实考分数排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完成招生计划时,不再提取其它志愿考生的档案;在第一志愿未完成计划时,按剩余计划数的120%以内,提取第二志愿考生档案,比照第一志愿的方法进行录取;仍未完成计划时,依照录取第二志愿的办法录取其他志愿的考生。 专业志愿的录取:根据考生的成绩与填报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在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在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2)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3)在录取过程中,未完成该地区招生计划时,录取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专业尽量满足考生志愿,但考生应服从专业调剂。如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学校收回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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