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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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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东北师范大学2008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北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二条 为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教育部2008年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相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招生对象、专业、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招生对象:参加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体育类、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保送生、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
  
  第四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条 招生范围: 31个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
  
  第六条 招生要求:考生须符合《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资格。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不宜报考艺术类专业及国际政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美合作)、软件工程、英语、英语(语言文学)、英语(翻译)、英语(中美合作)、英语(电子商务)、日语(商务日语)、俄语(商务俄语)等专业及方向。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美术学、艺术设计、雕塑以及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口试成绩应达到良好。报考旅游管理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须在1.72米以上,女生身高须在1.62米以上。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播音与主持艺术方向的考生,男生身高须在1.75米以上,女生身高须在1.65米以上。报考舞蹈编导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须在1.70米以上,女生身高须在1.60米以上。报考服装设计与表演的考生,男生身高须在1.80米以上,女生身高须在1.70米以上。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东北师范大学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不能低于该省、市、自治区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录取时按照总分由高到低和专业顺序由先至后的原则:一、二专业志愿级差5分,二、三专业志愿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满额为止;对于总分低于所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软件工程、英语(电子商务)、日语(商务日语)、俄语(商务俄语)、英语(中美合作)、计算机科学技术(中美合作)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艺术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并成绩合格。音乐学、美术学、雕塑、艺术设计、舞蹈编导、广播电视编导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录取时,音乐学、美术学、雕塑、艺术设计:文化课考试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区本科一批控制线的60%(英语成绩须达到50分以上),舞蹈编导专业考生的文化课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控制线,按专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美术学(美术教育)、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考试合格后,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美术学(美术教育)的考生英语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音乐学(声乐表演、键盘乐器演奏、西洋管弦乐器演奏、民族乐器演奏和现代音乐)按主科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加试、视唱练耳及乐理须合格)。广播电视编导(含播音与主持艺术方向)文化课成绩须达到本省普通本科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九条 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参加各省组织的专业加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本省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吉林省按专业成绩录取的人数,占招生计划数的70%,按文化课成绩录取的人数,占招生计划数的30%;其它各省按考生所在省有关文件规定录取。
  
  第十条 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录取原则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原始分+政策性奖励分)后等级的办法排序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一年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经学校考核合格者可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审批项目,根据学校需求方向经考核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我校组织的“自主选拔录取”考核预选合格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自主招生相应专业,高考成绩在本省重点控制分数线以上,我校该专业投档线下20分以上的考生,方可录取,录取原则见本章程第七条。
  
  第十五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享有国家规定政策加分的考生按加分投档但不加分选专业,在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有国家规定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七条 参加《高校招生》杂志社主办的“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获得优胜者的考生,高考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达到我校在该省同批投档线者,我校予以录取并满足其所报专业志愿。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师范专业
  
  采取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举措,就是要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的教师;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为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政策,特制定本章。
  
  第十九条 我校共有20个专业招收免费教育师范生:教育学、公共事业(教育)管理、小学教育、心理学、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历史学、英语、日语、俄语、音乐学、美术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体育教育、教育技术学。
  
  第二十条2008年国家对部属师范大学师范专业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为免费教育师范生提供优良的学习环境。
  
  1.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的政策。
  
  2.免费教育师范生可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3.学校围绕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推进教师教育改革,精心制定教育培养方案。安排名师给免费教育师范生授课,选派高水平教师担任教师教育课程教学,建立师范生培养导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为免费教育师范生提供继续深造的政策保证及工作条件。
  
  1.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经考核,可以直接被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专业课程成绩合格,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即可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2.宽松的就业环境和就业保障政策。由考生所在省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用人学校与免费师范毕业生双向选择,切实为每一位免费师范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并确保每一位到中小学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
  
  3.国家给予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一定的政策待遇。中央财政对接收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的中西部地区给予一定的支持。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二十三条 免费教育师范生的义务:免费教育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工作的免费教育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但编制仍保留在原学校。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一年内,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学校按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毕业后到基础教育岗位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非师范专业中愿意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学生,学校鼓励其从事基础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采取多种奖励办法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等信息详见各省的招生专业目录和我校的招生指南。
  
  第二十八条 校址及联系方式:学校位于吉林省省会长春市
  
  校本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 邮编:130024
  
  净月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2555号 邮编:130117
  
  招生办公室电话:0431-85098500 传真:0431-85687511
  
  招生信息网:zsb.nenu.edu.cn 电子邮件:zsb@nenu.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200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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