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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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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院校国标码为14367。

  第三条办学地点: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B区江峡路二号。学院现有茶园和铜梁两个校区。新生进校入住茶园校区。

  第四条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五条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批准成立时间及单位:学院2010年3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11年5月在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报考条件

  第七条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八条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不限定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第十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院也认可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院2012年面向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四省市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我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四省(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招生省(市)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院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在四省(市)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五条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或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在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在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如考生所在省(市)招办同意,我院也可认可其他学院的校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省级招办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院按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十九条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市)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章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条我院学生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将发给由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学院位于重庆主城,有南岸茶园、铜梁两校区;铜梁校区(在建)一期工程占地202亩,茶园校区占地103亩,校舍5.4万平方米,系学院举办方重庆港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零租金方式租与学院使用;校园建筑设计独特,功能完备,校企相联,寓企于校,产教互融。

  第二十二条学院投入教学实训设备总值800多万元,购置多媒体投影教学系统52套、教学计算机350台。校园网宽带80M,每个座位和床位均有信息点,建立了学院网站、校内视频服务器、教学资源服务器、财务管理系统、图书管理查询系统、学生评教系统等。学院目前有图书6万余册。

  第七章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

  (一)在校生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一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三等助学金1000元/生.年)。

  (二)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

  (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费按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学院收费标准:建筑类专业10000元/学年;艺术类12000元/学年(具体分专业学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书费300--500元/学年(预收、按实际书价收费,多退少补)。

  第二十五条住宿费标准为1000元/年(六人间)。

  第八章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六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院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重庆艺术工程职业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院电话:023—8690985686909857。学院传真:023-86909852。学院网址:www.cqysx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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