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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南京大学2015年自主招生简章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和完善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的创新人才选拔模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2015年我校继续开展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现将具体选拔办法公布如下:

一、计划和对象

自主招生计划数为2015年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 (160人)以内。

南京大学2015年自主招生将主要结合我校学科优势与人才培养特色,招收具有较明显的基础学科倾向、良好的个人禀赋和学科基础,以及较为突出的学科特长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具体要求如下:

 

招生专业(类) 报名条件
基础学科强化班 热爱基础学科,具备学科特长、创新潜质和良好的个人禀赋,品学兼优。要求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高中毕业生。
数学基地班 热爱数学基础研究,品学兼优,数学学科特长突出,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数学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江苏省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高中毕业生。
新闻实验班 热爱新闻工作,品学兼优,在新闻领域有良好的个人禀赋。写作能力突出,高中阶段在正式媒体发表过相关文字、摄影等作品或在全国性的作文比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高中毕业生。
物理学类、化学类、天文学类 具备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品学兼优,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以及在全国性天文学科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高中毕业生。
汉语言文学、历史学类、哲学类 对文史哲学习有浓厚兴趣,具有良好的个人禀赋与特长,品学兼优。写作能力突出,高中阶段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过文章,或获得全国性的作文比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高中毕业生。

二、报名

1、时间: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2、流程:

(1) 登录“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系统”(http://gaokao.chsi.com.cn/zzbm),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名。

(2) 提交纸质报名材料。报名材料统一使用A4纸规格,无需封面,按下列材料顺序从左侧装订。所需材料如下:

①报名系统生成的报名表(中学签字、盖章),作为材料装订首页。

②个人自述(不超过800字),重点描述学科特长及创新潜质。

③高中阶段学籍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中学教务部门公章)。

④高中阶段获奖证书、在正式媒体上发表文章、在研究性刊物中发表研究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注:如考生有中学校长或专家的推荐信,请推荐人在考生纸质材料邮寄截止时间前单独寄送到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纸质报名材料应于2015年4月1日前寄至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

三、审核

报名截止后,学校将成立由学科专家和招生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考生高中阶段获奖、发文、研究成果等所展现出的学科特长和发展潜质,以及个人兴趣、专家推荐意见、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等,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全者不予审核)。

对在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科特长特别突出的高中毕业生,可以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并单独划线。

学校4月底前将在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 机构网站及教育部阳光平台公示参加学校考核考生名单,考生可以直接查询结果。

四、测试

获得南京大学自主招生测试资格的考生于6月14日到南京大学仙林校区参加综合能力测试,测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成绩分别按60%、40%计入总成绩。

五、资格认定及优录政策

根据测试成绩,按照“全面衡量、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优录对象名单,享受以下优录政策:

一等优录政策: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可直接录取。

二等优录政策:考生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南京大学模拟投档线线下20分内可直接录取,模拟投档线由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生源省(市、区)最终确定投档比例测算生成。

六、公示及录取

6月22日前,经确认的自主招生优录对象将在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 机构网站及教育部阳光平台进行公示。未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考生须在所在省规定批次以第一志愿填报南京大学,方可享受相应优录政策。

七、监督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全程监督选拔过程并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对于招生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6号令)严肃处理。投诉举报电话:025-83592586。

南京大学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自主招生事宜,请不要相信任何中介信息。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1859680(招办)

E-mail:bkzs@nju.edu.cn

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 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0093

九、本简章由南京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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