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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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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07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确保招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陕西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

第四条     学院地址:西安市西沣路郭杜北段6号(邮编:710118 )

学院网址:www.xdca.com.cn    www.xidian.edu.cn

学院招办电话:029—85679288     029—88203901

第五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国家代码:13685),实行新型办学模式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学院位于西安高新开发区,东邻西安大学城,南依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新校区,教学设施齐全,校园环境优美,交通通讯便利。

第七条  学院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管理、师资队伍等工作全部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原“西军电”)负责组织与实施,教师队伍70%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高级职称,教学管理按照教育部本科教学质量要求进行,确保教学质量、教学水平完全符合普通本科IT行业的专业要求,学院的办学目标是:培养电子信息行业一流的工程师。

第八条   学院依托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强大的综合办学实力和电子信息领域的学科地位,培养IT行业的工程应用型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名校、名师的品牌优势。目前已开设通信工程、软件工程、网络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商务、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测控技术与仪器、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信息与计算科学、微电子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生物医学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自动化等15个电子信息类专业。

第九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国家统一规格的“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相关规定和授位条件者,经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位委员会审定,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校本部的指导下,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考试过程中各项政策和法规的落实情况,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在招生工作中遵循公正、公开、合理、合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按照各省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采取总分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录取满额时,不予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报考未满额,则按比例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根据学院教学要求,各专业只招收外语考试为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七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收费项目完全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文件批准的专业及收费标准实施。

学费:10000元 / 年.人  

住宿费:六人间:650元 /年.人, 四人间(带卫生间):1200元 /年.人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是在各省市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组织下进行。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活动。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予以退回。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市招生办公室或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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