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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外交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外交学院
  
  第三条 主管部门:外交部
  
  第四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
  
  第五条 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本科毕业颁发外交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
  
  第七条 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可依次调剂到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此外,专业志愿录取还兼顾各专业对英语(含口试)、语文、数学等单科成绩的要求。
  
  第八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未录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应高出我院在当地实际录取线50分以上,我院可以录取。
  
  第九条 我院的提档比例为我院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市招生的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志愿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考分。高考成绩总分(不含附加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北京考生限招英语语种,其他省市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语种。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需参加当地组织的外语口试(无面试要求)。
  
  第十二条 我院在有招生计划的省、市均属提前录取批次。
  
  第十三条 经教育部批准,我院男女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为1:1;如投档考生中无男生,视情况可在5分的范围内降分投档。
  
  第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考生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身体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原则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第三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08年学费为每名学生每年5000元,住宿费为每名学生每年650元,如国家调整2008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的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学校网址:www.cfau.edu.cn E-mail 信箱:zhshb@cfau.edu.cn 招办咨询电话:010-6835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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