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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四、录取原则
4 . 1 坚持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文化考试成绩为基本录取依据的原则;
4 . 2 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适当注意男女生比例,择优录取的原则;
4 . 3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五、录取程序、规则
5 . 1 根据我校在各省(直辖市)招生计划数,按各省(直辖市)规定投档比例,划定我校投档分数线。
5 . 2 对进入投档分数线内的考生,兑现我校优惠加分政策(含各省、直辖市的优惠加分政策)。
5 . 3 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上,我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我校第二志愿。第二志愿生源仍不足时,我校可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安排录取。
5 . 4 我校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间的录取级差分,同分志愿优先,同分、同志愿文科考生外语成绩优先,理科考生数学成绩优先。
5 . 5 考生须加试所在省(直辖市)考试机构组织的英语口试。
5 . 6 高考科目英语成绩不及格或加试英语口试成绩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录取。
5 . 7 接受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2005 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的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保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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