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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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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南京工程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2009年招生所面向地区的招生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南京工程学院。学校代码:11276,校址: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弘景大道1号,邮编:211167。
第四条 南京工程学院是江苏省政府所属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本科学生的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坐落在虎踞龙盘、钟灵毓秀的六朝古都——南京市。在江苏省内招生院校代码为1114。
第五条 南京工程学院康尼学院是2002年经江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隶属于南京工程学院。在江苏省内招生院校代码为1814。
第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南京工程学院与英国诺森比亚大学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本科生培养项目,招生专业为电力工程、经济管理。在江苏省内招生院校代码为1714。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的要求进行新生录取。
第八条  外语专业语种要求为英语,非外语专业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即“志愿清”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在同一专业录取中,按照进档分高低进行排序,对进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文化成绩再从高到低排序。
第十条  普通类考生报考南京工程学院理工类专业的,选测科目中要求有物理,报考文史类专业的选测科目不作要求。考生两门选测科目测试等级须达到2B(含2B)级以上、必测科目测试等级须达到4C(含4C)级以上,技术科目须合格。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须达到4C1合格。
第十一条  普通类考生报考南京工程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电力工程专业的,选测科目中要求有物理,报考经济管理专业的选测科目不作要求。考生两门选测科目测试等级须达到1B1C(含1B1C)级以上、必测科目测试等级须达到4C(含4C)级以上,技术科目须合格。
第十二条 普通类考生报考南京工程学院康尼学院理工类专业的,选测科目中要求有物理,报考文史类专业的选测科目不作要求。考生两门选测科目测试等级须达到1 B 1 C(含1B1C)级以上、必测科目测试等级须达到4C(含4C)级以上,技术科目须合格。
第十三条 普通类考生的录取采用等级级差法排序,即将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将考生投档分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在此基础上,根据对选测科目的要求,按照专业志愿级差2分的方式决定考生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当折算后的考生分数相同时,则按数学、语文、外三门科目的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再次排序。等级级差加分办法如下: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B+等级,分别加上6分、3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
第十四条 除电力系统自动化(输配电工程)专业和工商管理(现代物流管理)专业限招男生外,其它专业男女性别比例不受限制;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学、电气类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
第十五条  原则上,考生报考英语本科专业,英语统考成绩须在90分以上,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统考成绩须在80分以上;报考南京工程学院康尼学院英语本科专业,英语统考成绩须在85分以上,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英语统考成绩须在75分以上。
第十六条  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地区生源不平衡。
第十七条  选择性招生计划使用对象:为学校建设与发展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的子女以及生源基地中学推荐的在某方面具有特长的优秀考生。
第十八条  公办本科选择性招生计划使用要求:考生须填报我校志愿,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2B以上,且总分须达到同批次省控制线以上;对选测科目等级为1B1C但思想品德表现良好、总分较高或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的考生,在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情况下,也可作为选择性招生对象。
第十九条  民办本科选择性招生计划使用要求:考生须填报我校志愿,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1B1C以上,且总分须达到同批次省控制线以上;对选测科目等级为2C但总分达到二本省控制分数线以上且思想品德表现良好、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的考生,在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情况下,也可作为选择性招生对象。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以及书籍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介绍、专业介绍、奖助贷困补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招生简章及南京工程学院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生毕业时颁发南京工程学院的毕业证书,并以“南京工程学院”名称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南京工程学院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电话:(025)86118008、86118009,
传真:(025)86118600,电子信箱:zsb@njit.edu.cn
学校网址:www.njit.edu.cn,

网站服务热线:(86)025-86982201/86982240   服务监督及投诉电话:1391391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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