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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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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淮海工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江苏省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方案》及其完善微调意见、《江苏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淮海工学院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淮海工学院

学校代码:11641(国标)

校址:本部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59号

邮编:222005

通灌校区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南路108号

邮编:222001

第四条  淮海工学院是江苏省政府所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本、专科学生的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在江苏省内招生院校代码为1311。
第五条  淮海工学院东港学院是1998年5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是江苏省首批公有民办性质高校之一,隶属淮海工学院。在江苏省内招生院校代码为1881。
第六条  为适应教育国际化,拓展办学渠道,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淮海工学院积极与国外高校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招生培养项目,该项目在江苏省内招生院校代码为1711。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委会监督”的录取体制,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九条  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的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后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对缺额专业及其计划进行征求志愿。
第十条  学校将各专业对考生所选测的科目具体要求,统一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由该院在当年招生计划专刊资料中统一对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业水平测试各科目等级的要求,执行江苏省规定的相应学历层次填报志愿的最低等级要求,即普通本科为选测1B1C、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民办本科为选测2C、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艺术本科为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D级(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如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调整最低等级要求,则按其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和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当投档分相同时,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或满足其专业志愿;如果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仍相同,语数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或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的投档分由专业分和文化分相加而得,在专业分、文化分均达到省控线的基础上,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专业分高者优先录取或满足其专业志愿,如仍相同则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高者优先录取或满足其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英语专业、朝鲜语专业只录取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只录取英语、日语语种考生。非外语专业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其它语种考生务请慎报。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第十六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培养费、住宿费以及书籍费等费用。
第十九条  学校学院介绍、专业介绍、奖助贷困补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招生简章及我校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生毕业时颁发淮海工学院的毕业证书,并以此名称具印。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淮海工学院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网址:www.hhit.edu.cn,招生办E-mail:hhitzsb@163.com,咨询电话:0518-85895135。

选择性招生计划录取原则(只对江苏省)

          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学业水平测试C级、技术科目合格以上,统考成绩达到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我校选择性计划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校选择性招生计划,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予以录取:

(1)符合江苏省规定的艺术类、体育类等特长生条件者;

(2)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表彰或在省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中获奖者;

(3)高考单科成绩优秀者;

(4)经我校优质生源基地中学推荐,平时学习一贯较好,但因偶发因素在高考中未能正常发挥水平者;

(5)本校教职工子女及对本校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人员子女。

网站服务热线:(86)025-86982201/86982240   服务监督及投诉电话:1391391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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