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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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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重庆交通大学2008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我校创办于1951年,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全称:重庆交通大学(Chongqing Jiaotong University)
  
  国标代码:10618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办学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 邮政编码:400074
  
  基本办学条件:学校校园占地面积16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60多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3亿余元,图书馆藏纸制图书140多余万册。学校现有3个博士点,27个硕士点,6个工程硕士培养领域,3个高师硕士点,44个本科专业。教职工1700余人,专任教师1000余人,教授、副教授470余人。学校教学质量良好,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取得优异成绩,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已连续10年达90%以上。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交通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校2008年面向全国31个省(市、区)招收本科生4050名。我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五条 学校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全面推进招生“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六条 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实施“平行志愿”设置的,按相关省(市、区)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考生录取的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分数相同时,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适当兼顾相关科目成绩。
  
  第八条 我校2008年在江苏省本科招生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B+B(选测科目)4C(必测科目)合格(技术科目);进档后排序规则是:“先分数后等级”,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当投挡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专业的选测科目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我校本科招生专业选测科目内容为准。
  
  第九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条 加试要求:
  
  1、建筑学专业新生入学后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
  
  2、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采用相应省(市、区)招办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和文化、专业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考成绩进行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二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我校严格按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4500元/人·年--6000元/人·年(各专业标准不同);应用技术本科专业学费标准:9000元/人·年;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11000元/人·年。
  
  住宿费标准: 800、1000、1200元/人·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重庆市物价局的批复为准。
  
  第五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五条 我校设置了多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质量奖等21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 我校设置了国家助学贷款和优秀特困学生补助。
  
  第六章 招生联络及查询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的详细情况可通过以下四个途径咨询:
  
  1、重庆交通大学招生就业信息网(http://zsjy.cquc.edu.cn);
  
  2、咨询热线:023-62652497(语音电话) 023-62652498;
  
  3、电子邮件:zsk@cquc.edu.cn;
  
  4、QQ在线咨询:495452751、767792357、519595257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供考生查询。
  
  第十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接受各级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章程、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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