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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实施:

  1.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2.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我校优先录取。

  3.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

  4.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1)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按分数高低录取;

  (2)其它专业志愿视为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优先;

  (3)专业计划录取不满额时,在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5.艺术类各专业的录取,如果学校组织了校考,以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在没有组织艺术类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成绩认可当地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统考成绩或相关院校校考成绩。

  (1)艺术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相关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2)设计学类、绘画、戏剧影视文学、空乘与礼仪专业(方向)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4+专业成绩*0.6;

  (3)广播电视编导(出镜记者)专业(方向)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0.3+专业成绩*0.7;凡未组织广播电视编导(出镜记者)专业校考的省份,统一按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进行招生。入学后,由学生本人提出面试申请,以面试成绩确定学生是否调整为出镜记者方向。

  (4)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音乐学(民族音乐学)专业在专业成绩合格基础上,按高考文化成绩高低择优录取。

  (5)音乐学(教师教育)专业按综合分录取,综合分=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总分*30+专业课成绩/专业总分*70。

  (6)艺术教育(美术)、艺术教育(音乐)、艺术教育(舞蹈)、艺术教育(书法)、艺术教育(小学美术)、音乐学(小学教育)、环境设计(室内设计)、产品设计(珠宝首饰设计)、音乐表演、音乐表演(流行音乐)、舞蹈学、舞蹈表演、数字媒体艺术按专业成绩录取。

  (7)音乐表演专业招收声乐、钢琴、钢琴伴奏、二胡、古筝、小提琴、手风琴、长笛、单簧管、萨克斯、小号、长号、中音号、圆号、大号、打击乐为主项的考生;音乐表演(流行音乐)专业招收爵士或情调键盘、流行管弦乐、打击乐、通俗声乐、音乐剧为主项的考生。

  6.体育教育专业考生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的投档方式择优录取;重庆地区考生文化、专业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前15名且英语不得低于70分的考生优先录取。

  7.学校有部分本科专业分别按学科或专业大类招生,学生入学后统一按大类学习基础课程,两年内根据学生志愿与学校办学实际实行专业分流。其中,工商管理类包括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包括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等专业(方向)。

  8.江苏省因实施新高考方案,录取原则为:

  (1)普通类: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级要求达到选测B+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2)艺术类:成绩在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学业水平测试科目D级不得超过三门。

  9.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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