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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浙江大学200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一、招生原则

  浙江大学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录取规则

  1、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20%之间。

  2、按照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或分大类招生计划数,对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方式,由计算机按事先设定的规则自动投档。

  3、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在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高考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加分考生。

  4、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5、当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我校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绩须达到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生源仍不足时,我校将不足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录取。

  6、我校在本科教学中,部分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7、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不含国防生)。

  8、我校保送生、小语种生、自主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达到我校录取标准的,由我校负责向考生所在省招生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录取。

  9、对录取的全体新生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预留招生计划的使用

  我校预留招生计划用于招收自主生、文艺特长生及调节各省生源不平衡情况,根据自主生实际报考情况,将在相应省份调配招生计划。

  四、自主生选拔录取政策

  1、按照《浙江大学自主招生办法》确定我校自主招生的学生名单,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并在我校招生网上公示。

  2、对获得我校自主生资格的学生,我校将按事先与考生约定的承诺,在1:1投档分数线下10分或20分以内予以录取(但不低于当地省重点分数线),优惠分以确认函为准;创意设计类自主生最低录取分要达到我校在当地省1:1投档分数线下30分以内(但不低于当地省重点分数线)。

  3、经我校确认的自主生,其高考成绩未达到我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我校用预留招生计划录取,不占用原招生计划数。将自主生放在第一批次之前投档的省份,我校将用预留计划录取,不占用原招生计划。

  五、文艺特长生录取政策

  1、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报考浙江大学的文艺特长生必须参加当年度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艺术冬令营或北京市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原则上需获得一级证书。

  2、由学校文艺特长生考评委员会筛选确定文艺特长生名单并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并在我校招生网上公示。

  3、我校已确认的文艺特长生,第一志愿必须填报浙江大学。

  4、文艺特长生高考成绩须达到我校在当地省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但不低于当地省重点分数线),方予录取;文艺特长特别突出的学生,由我校提出申请,经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同意,可在当地省我校调档分数线下60分或重点分数线上录取。以上以学校和学生事先签订的协议为准。

  5、文艺特长生加30或50分选择专业(以学校和学生事先签订的协议为准),用预留计划录取,不占用原招生计划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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