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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07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依法治招,确保各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浙江大学城市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成立于 1999 年 7月,是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浙江大学、杭州市人民政府合作办学,并与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共同发起创办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是全国首家按新型模式办学的独立学院,被誉为全国独立学院的办学典范。
        第四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位于杭州市区,占地面积1000余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备。
        第五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浙江大学学士学位条件者,经浙江大学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定,授予浙江大学学士学位。
第三章  招生批次和计划数
        第六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第七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各专业招生批次如下:临床医学专业和建筑学专业在浙江省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其他专业在浙江省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本科第三批次招生;其余省份所有专业按照各省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英语单科成绩要求:“经济管理类”、“新西兰国际教育合作班”专业原则上要求90分(含90分)以上,“英语”专业、“中澳双联班”专业原则上要求100分(含100分)以上, “艺术设计”专业原则上要求60分(含60分)以上,其余专业原则上要求70分(含70分)以上;数学单科成绩要求:“应用统计与计算科学类 (按大类招生,一年后分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两个专业) ”原则上要求90分(含90分)以上,其余理工科专业原则上要求70分(含70分)以上。
        第十一条 护理学专业不招无志愿男生,其余专业对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二条  “新西兰国际教育合作班”只招收有专业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低于学院首轮投档线的考生在城市学院项目就读期间不能转专业。
        第十三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所有专业仅限招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四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根据各省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提供的生源情况,按计划数120%以内的比例确定学院调档线。
        第十五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在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到第二专业志愿按1-3分级差录取,其余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当的情况,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
        第十七条  对加分考生,在专业录取过程中,按原始分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自2004级新生开始,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年开始时,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预收标准进行预收,即艺术设计专业学费20000元/生•年,建筑学专业学费17000元/生•年,临床医学专业学费20000元/生•年,一般普通专业学费16000元/生•年,国际合作项目专业学费23000-26000元/生•年(不同项目,收费略有不同)。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第一课堂奖学金、第二课堂奖学金、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及奖金额为10000元的“新生精英奖学金”。此外,学院还设有社会各界捐赠的各项奖学金。
        第二十条  为了锻炼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与工作能力,城市学院向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或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 zucc.edu.cn)公布。
        第二十二条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地址:杭州市湖州街51号,邮编:310015。招生热线:0571-88018551。电子邮件:zs@zucc.edu.cn。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URL主页地址:http://www.zucc.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发布人:hyn

发布时间:(2007-04-09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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