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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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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温州医学院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温州医学院(国标代码为10343),上级主管部门是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一所以医学学科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1958年由浙江医学院从杭州分迁到温州,原名“浙江第二医学院”。

  第四条 学校现设茶山校区、学院路校区、绣山校区。茶山校区位于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内,学院路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82号,绣山校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横渎东路3号。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及计划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分省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按“专业级差”的方式录取,第一、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二、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后续志愿级差为0分。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投档,学校按加分后的总分进行专业投档。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报考英语专业及护理学(中外合作)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在100分以上。

  第十三条 学校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惯用左手的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除护理专科专业只招女生外,学校对录取新生的性别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困难补助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按照《浙江省2012年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并结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温州医学院2012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选拔录取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条 学校对录取的全体新生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温州医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温州医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wzmc.edu.cn/

  2、招生咨询电话:0577-86689885

  3、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25035

  4、电子邮箱地址:zsb@wzmc.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温州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我校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遵照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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