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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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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08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校    址:五台校区:南京市汉中路140号          

      江宁校区: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818号  

      二、层   次:本科

      三、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四、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08年招生计划表》

      五、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六、录取规则:

      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并作如下规定:
 
      1、我院按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类(文)、自然科学专业类(理)两大类招生。对江苏考生按照考生选考历史或物理区分文理类别,另外一门选测科目不作特殊要求。各专业对选测科目的要求详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所发布的招生计划或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其他省市选考要求以当地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2、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3、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或传统志愿录取。凡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若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求志愿考生。凡实行传统志愿录取的省份,若第一志愿不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4、对江苏省以外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次序进行录取。如投档分数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成绩总分进行排序。若三门成绩仍相同,则按数学成绩排序。

      对江苏省考生报考我院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必须达到1B1C(含1B1C)以上,必测科目必须达到4C(含4C)以上和技术合格。符合专业选测和必测科目要求的进档考生将按照先分数(即投档分)后等级的顺序择优录取。

      5、具有文艺、体育、科学技术等特长的考生,凭相关证书(南京医科大学本部文、体特长生测试结论)到我院招办进行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照顾录取,具体内容详见《南京医科大学2008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http://www.njmu.edu.cn/tuanwei/)。

      七、学费项目及标准:

      学  费: 13000元/学年

      住宿费:1500元/学年

      八、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毕业证书;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九、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5-86864012、86864022

      学院网站:httP://kdc.njmu.edu.cn(教育网入口)

      传真:025-86531460

      邮编:210029

      电子邮箱:kdjwb@njmu.edu.cn

      十、其它须知:

      1、学习年限:四年或五年

      2、退费办法:我院退费政策严格参照苏价费[2005]103号文件,文件主要精神如下:

      关于退(转)学收费规定:民办学校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按年度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3、招生人数:475人(具体以江苏省教育厅下发的招生计划数为准)

      4、证书颁发办法:凡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包括选修课程)后,准予毕业,毕业时颁发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毕业证书,并以“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名称具印,对条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授予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的学士学位。

      5、招生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由南京医科大学有关校领导、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则由院招生办公室负责。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院成立由学校纪委、监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6、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及江苏省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在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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