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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2008年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招生章程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一、办学层次

  第一条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是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学制四年。

  第二条  学生入学后,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学士学位。

  二、招生组织及机构

  第三条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在招生期间,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院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决定招生录取中的重大事宜。

  第四条  学校在录取期间,成立招生录取工作组,负责完成学院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三、录取原则和规定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学生德、智、体情况,择优录取。

  第七条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对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八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九条   对加分考生的录取,按各省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 以内。

  四、录取办法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报考我校的考生中,按总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专业安排尊重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尽量满足考生所填第一专业志愿,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学生入学一年后,可申请转专业),依次类推,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十四条  对已录取的考生,如无正当理由,学校不受理退档。

  第十五条  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

  五、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其中:学费标准为理工科专业16000元/年、文史类专业1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17000元/年。住宿费为每生每年1300元(不含水电费)。

  六、招生咨询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学生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和了解学校招生情况:

  1、学校网址:http://www.gzauto.org

  2、联系电话:020-36903023  36903025  36903021  36903026

  传    真:020-36903020

  3、学校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学府路一号

  4、邮政编码:510800

网站服务热线:(86)025-86982201/86982240   服务监督及投诉电话:1391391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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