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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1、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2、我校招生工作接受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3、我校设立招生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4、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5、招生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升学考试的学生、

  6、在各省的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

  7、2012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学习期满,学生毕业后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8、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执行各省加分、降分的有关政策。录取结果在网上公布。

  9、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坚持“成绩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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