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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职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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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南通职业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江苏省)

  高校代码:1310、1681(中外合作办学)、1479(高职与普通本科分段培养)

  高校名称:南通职业大学

  办学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批准成立时间:1973年

  录取批次:普通类高职(专科)批次、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

  校 址:南通市青年东路139号

  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高等学校招生行为,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江苏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概况

  南通职业大学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国有公办的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地处“上海经济一小时圈”——南通,是江苏省首批示范性高职院校,是国家首批创建的职业大学之一。办学四十年来,名师云集,人才辈出,以“厚德远志,格物致知”为校训,形成了独特的办学理念和“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优良学风,是理想的治学园地。学校近三年毕业生就业率均达98%以上,连续八次被江苏省政府授予“江苏省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学生毕业时,学校颁发经江苏省教育厅验印、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

  二、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由江苏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南通职业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

  三、报考条件

  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考生填报志愿的必要条件为基础,普通类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需在C级(含)以上,技术测试科目成绩为合格,即4C1合格;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D级不超过三门。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果异常者按我校有关规定执行。为便于今后就业,考生应慎报因身体原因可能影响将来就业的相关专业。

  四、录取规则

  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公正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并作如下规定:

  1、调档比例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比例为准,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2、文、理分开计划、分开划线、分开录取。选测科目之一文科为历史、理科为物理,另一门选测科目不作要求。

  3、普通类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对进档考生按语、数、外三门统考成绩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均达A等级的考生加6分进行专业选择;当分数相同时,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4、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江苏省文化考试(含语数外三门统考和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和江苏省专业统考。对进档考生将其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成综合分为录取分(文化分为语数外三门原始分与政策性奖励分、照顾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分相同时,以专业分优先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5、符合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具有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专业录取。

  6、各专业(专业类)的录取不规定男女生比例。英语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我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

  五、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学费:按江苏省物价局核准的公办专科学校最新标准进行收费。普通类专业每生每年文科4700元,工科5300元,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年6800元,中外合作专业每生每年13000元。部分省优势学科专业学费上浮10%,具体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住宿费:500~1250元/年。

  学校提供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特困生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克服经济困难,完成学业。

  六、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七、信息公开

  按照“阳光工程”要求,我校将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继续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建设,进一步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结果均可在本校网站或相关招生宣传资料上查询。请各位考生不要道听途说,警惕招生诈骗。

  八、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13-81050716, 81050718

  传  真:0513-81050716

  学校网站:www.ntvu.edu.cn

  通信地址:南通市青年东路139号,南通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26007

  九、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章程由南通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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