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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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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2009年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招生章程

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
第二条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三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及相应省(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七条 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划定的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着重参考考生的外语和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 如果第一志愿未满额,对非第一志愿并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院参照上一条规定择优录取。
第九条 各专业录取时原则上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并填有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调剂到其它相应专业择优录取。
第十条 凡符合国家及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对其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考试语种。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有文艺、体育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的江苏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录取。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四川省物价局批准(川价函[2006]85号),学费为本科12000元/年.生,专科10000元/年.生,住宿费为1200元/年.生。
第四章 奖学金设置
第十六条 学生可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院还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2009级新生中,学院将评定奖励30名优秀新生,一次性颁发3000元/生的新生奖学金。
第五章 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毕业时成绩合格者,由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毕业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其它事宜
第十八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事务。
第七章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银河东路    
邮政编码:611731
联系电话:028-87820620    028-87820997                  
传真电话:028-8782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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