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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代码:10312(国标代码) 1112(江苏)
高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
高校性质:江苏省属重点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
校 址:五台校区:南京市汉中路140号 邮政编码:210029
江宁校区: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818号 邮政编码:2111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我校)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我校创办于1934年,时名江苏省立医政学院,是国内较早开展研究生教育的高等学府之一,1981年被批准为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创办80年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医疗服务等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是一所师资力量雄厚、办学水平上乘的集医、理、文、管、工为一体的江苏省重点高校。
第五条 我校设有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口腔医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医政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第四临床医学院、鼓楼临床医学院、青岛临床医学院、上海十院临床医学院、连云港临床医学院、无锡临床医学院和金陵临床医学院等19个学院和1个独立学院——康达学院。拥有23所附属医院和50余所教学医院。
第六条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五台校区和江宁校区)。五台校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南麓,占地120亩,是临床教学和研究中心。江宁校区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大学城,占地面积1300亩,是教学和科研中心。学校图书馆有纸质文献85万余册、电子文献78万余种、中外文期刊6000余种,是江苏省医学图书中心馆和高校文献保障系统医学文献中心。学校主办有11种学术期刊。
第七条 我校拥有3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个江苏省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4个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3个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现有8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为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和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单位,有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5个省级特色专业、3个省级品牌专业,3个国家级教学团队。建有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9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1个省级实践教育中心、19个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建高校教学实验室。已建成5门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4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2门国家级视频公开课、13门省级精品课程。学校现有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部级重点实验室、1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承担了多项国家“863”、“973”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断实现新突破,发表的SCI论文数量及论文影响因子迅猛增长。2013年,我校获得233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再创历史新高。学校在心血管疾病的基础与临床、生殖医学、再生医学、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肿瘤学、神经科学、新药研发等领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第八条 近几年来,我校毕业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连续9年保持在95%以上。在2010年举办的“第一届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中,我校荣获冠军称号。学校先后被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新闻出版总署联合授予“全民阅读活动先进单位”,江苏省委及有关部委厅局授予“江苏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江苏省文明单位”、“江苏省文明学校”、“江苏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九条 我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我校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招生咨询网(http://zs.njmu.edu.cn )或校园网(http://www.njmu.edu.cn )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经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批准,2014年我校面向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四川、新疆、西藏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73人,详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我校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五条 我校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以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我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六条 我校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七年制部分新生第一学年在南京师范大学就读。
第十八条 我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目前共设有各类奖助学金近40项,学生获奖助学金人次超过60%。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为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我校,学校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及项目。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学生进入硕士培养阶段后,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七年制优秀学生,经选拔可直接升入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学习。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 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njmu.edu.cn
2. 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3443、86862670、86862667
3. 通信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邮编:210029
4. E-mail:zj@njmu.edu.cn
第二十二条 康达学院是我校设置的独立学院,其招生简章单独制定,详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14年招生简章》。康达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518-80689552。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4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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