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代码:10312(国标代码)
高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
高校性质:江苏省属重点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
校 址:五台校区:南京市汉中路140号 邮政编码:210029
江宁校区: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818号 邮政编码:21116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我校)2010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我校创办于1934年,时名江苏省立医政学院,是国内最早开展研究生教育的高等学府之一,1981年被批准为
第五条 我校设有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口腔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第四临床医学院、鼓楼临床医学院、无锡临床医学院、青岛临床医学院、上海十院临床医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医政学院、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17个学院和1个独立学院——康达学院。拥有21所附属医院和40多所教学医院。
第六条 我校设有两个校区:五台校区和江宁校区。五台校区位于南京市五台山南麓,占地120亩,是科研和研究生教育中心。江宁校区位于南京市江宁大学城,占地面积1470亩,校园清新雅致,是本科生教育中心。我校图书馆是江苏省医学图书中心馆和高校文献保障系统医学文献中心。
第七条 我校拥有3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2个江苏省重点学科。现有55个硕士学位授权点,35个博士学位授权点,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我校拥有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3个省级品牌专业、3个省级特色专业。已建成5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3门省级精品课程。已建成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7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004年,国家教育部对我校本科和七年制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质量评估,结果均为“优秀”。我校现已建成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4个部级重点实验室、10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承担了多项国家“863”、“973”项目。2009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04项,获得各项科研经费总计超亿元,发表SCI论文361篇,再创历史新高。我校在心血管疾病的基础与临床、生殖医学、再生医学、公共卫生与疾病控制、肿瘤学、神经科学等领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第八条 近几年来,我校学生参加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九条 我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南京医科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我校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杜绝不正之风。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我校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招生咨询网(http://zs.njmu.edu.cn)或校园网(http://www.njm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经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批准,2010年我校面向江苏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1200余人。各专业招生计划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我校在教育部和省招委会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江苏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与降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五条 我校2010年招生专业分为两大类,自然科学专业类需选测物理、人文社科专业类需选测历史。各招生专业选测科目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对江苏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本一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
第十七条 对符合我校选测科目要求及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进档江苏考生,选测科目有一门达到A+则加5分参加专业投档。
第十八条 我校根据专业清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先分数后等级,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考生投档分、选测科目等级相同,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
第十九条 对专业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七年制或六年制专业的考生,如未达该专业录取线,不影响所填报四、五年制专业的正常录取。
第二十条 艺术特长生录取按《南京医科大学2010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我校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部分七年制新生第一学年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或南京师范大学就读。
第二十三条 我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目前共设有各类奖助学金近30项,学生获奖、助学金人次超过60%。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学费普通类本科学生每生每年46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1500元。七年制本硕连读专业学生进入硕士培养阶段后,开始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七年制优秀学生,经选拔可直接升入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学习。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njmu.edu.cn
2、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3443,86862670,86862667
3、通信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邮编:210029
4、E-mail:zhaosheng@njmu.edu.cn
第二十七条 康达学院是我校设置的独立学院,其招生简章详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10年招生简章》,康达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4012,86864022。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0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