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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中国药科大学200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高等学校招生行为,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概况
第一条  学校地处六朝古都——南京,是教育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之一,也是我国最早独立设置的药学高等学府。
第二条  学校始建于1936年。现已发展成为以药学为特色,理、工、经、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等多层次教育的药科大学。
第三条  学校代码为10316。
第四条  学校现有玄武门、江宁2个校区,2009级本专科新生均入住江宁校区。玄武门校区在南京市中央路童家巷24号,江宁校区在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639号。
第五条  学校下设药学院、中药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国际医药商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外语系、社会科学部、体育部、成人教育学院等10个院、部、系及6个研究所、7个研究中心。建有国家酶工程技术工业性试验基地、科技部临床前药物代谢动力学关键技术及平台、科技部新药筛选重点实验室、教育部现代中药重点实验室、教育部药物质量与安全预警重点实验室等11个部、省级重点实验室。2001年以来,学校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61项,新药证书48本,授权专利309项;承担的“863”项目、“97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280余项,在国内同类院校和科研院所中位居前列。
第六条  学校拥有药学、中药学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24个博士点,29个硕士点。设有药学、中药学2个博士后流动站,23个学科专业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药学一级学科被批准为国家一级重点学科,所覆盖的药物化学、生药学、药剂学、药物分析学、药理学、微生物与生化药学等6个学科均为国家重点学科。在2008年教育部学科评估中,药学排名全国第一,中药学排名第三。设置20个本科专业,其中“基础药学理科基地班”和“生命科学与技术基地班”实行滚动分流的培养方式,品学兼优者将被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或本硕博连读。开设5个专科(高职)专业,其中“药物制剂技术”专业被教育部列入“部级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2627人,其中研究生2219人,本专科生10408人。
第七条  学校现有教职工1416人,专任教师778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人,国家级教学名师2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3人。
第八条  学校是教育部最早指定接收药学学科外国留学生、进修生和高级访问学者的唯一基地,也是教育部批准可以接受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定点院校之一。学校还与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圣约瑟夫大学开展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与美国洪堡州立大学、澳大利亚南澳大学等院校签订本科生联合培养协议。
第九条  学校高度重视就业指导工作,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多年来,毕业生就业率在江苏省高校中名列榜首,是教育部直属高校就业率最高的院校之一。
第十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含自主选拔录取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中学保送生、第二学士学位考生、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以及留学生。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中国药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监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等部委2003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实行自主选拔录取和平行志愿的省份可不受此比例限制),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实行按志愿录取。若省(市、自治区)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一志愿不满,方接受二志愿及以后志愿的考生。在已调档考生中,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方式,前3个专业志愿之间,级差值一般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英语”等三个专业在部分省份分文科和理科招生,考生录取后必须服从学校的分班安排。
第二十条  除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限考英语语种,并要求参加英语口试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各类政策性加分,在投档及录取专业时学校均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实施自主选拔录取、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的高校,面向全国实行招生。凡申请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保送生且经学校测试达到认定要求的考生,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特殊类型招生简章里的承诺条件予以录取。
第二十三条  除教育部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普通本科专业学费为4600元/年,专科专业学费4100元/人。学生宿舍全部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15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包括优秀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
第二十六条  为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有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助学金、勤工俭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在内的助学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确保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学校将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进一步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结果均可在网站或相关招生资料上查询。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除江苏省以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央路童家巷24号
邮    编:210009
咨询电话:025-83271319、83271422; 传真:025-8324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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