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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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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东北林业大学2008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东北林业大学,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五条 学校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以林业工程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职专科、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各层次高级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开展学校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2008年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患有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一般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我校的高考录取批次,实行按志愿顺序提档,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专业录取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先后次序进行,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相应计划未满专业;如果不服从调剂,做退档处理。
  
  非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志愿级差,志愿级差为20分。投档志愿为服从或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相应计划未满专业。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按志愿清的方式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同一平行志愿间无志愿级差。
  
  第十三条 2008年我校艺术类专业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河北、山东、湖南、江苏八省有招生计划。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因山东省无专业统考,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文史类和理工类考生数学成绩均计入总分。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为: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考生艺术类专业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控制线(山东省考生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资格),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由各省招办按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投档,我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学校在调阅考生档案时,承认符合下列加分条件考生的投档成绩: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同一考生如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超过20分。其它享受照顾政策考生在排定专业时均以高考实际成绩为准,高考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为配合江苏省2008年实施新的高考方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针对江苏省考生的录取原则,具体原则如下:
  
  普通类录取原则,各招生专业选测科目详见我校2008年在江苏省招生计划。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B+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投档分数与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均相同时按照数学、外语、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原始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艺术类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考试采用江苏省统考成绩,学校不再单独组织专业测试,考生进档后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一)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
  
  (二)分数末段的考生;
  
  (三)体检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 我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工程管理(国际工程管理)专业要求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八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纪委、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学费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按不同标准收取,具体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公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东北林业大学
  
  证书种类:学位证书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颁发经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批准我校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学生单项奖励14种。凡在我校就读的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获奖学生比例可占学生总数的35%,其中一等奖学金150元/月,二等奖学金100元/月,三等奖学金50元/月(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另外,在我校林学、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专业学习的学生均可享受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为每年每人500元。家庭贫困且成绩优异者还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每人8000元/年);国家立志奖学金(每人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每人1000-3000元/年);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除此之外,为改善学生生活,凡在校全日制学生,每生每月可享受到33.6元的物价补贴(每学年按12个月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兴路26号东北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50040
  
  招生咨询电话:0451-82190346 、82192351
  
  学校网址:www.nefu.edu.cn
  
  电子邮箱:zsb@nefu.edu.cn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以教育部最后审核为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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