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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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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华北电力大学2010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贯彻落实“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华北电力大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华北电力大学,英文名称:“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校部设在北京,分设保定校区,两地实行实质性一体化管理。部标代码为:北京校部10054、保定校区10079。办学性质:公办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

  第三条 华北电力大学是全国重点大学、教育部直属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是教育部与由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等特大型电力集团组成的校理事会共同建设的大学。学校创建于1958年,原名北京电力学院,1969年迁至河北,后更名为华北电力学院。1978年成为全国重点大学。1995年5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华北电力学院和北京动力经济学院合并组建华北电力大学。

  第四条 华北电力大学专业设置比较齐全,教学、科研条件完备,博士、硕士与本科教育层次兼备,已基本形成了以工为主,工、理、文、经、管、法等相结合的、具有鲜明特色的学科专业布局。目前,学校有2个国家级重点学科、13个省部级重点学科、2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10个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和研究基地;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个博士点专业(其中,电气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管理科学及工程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52个硕士点专业、56个本科专业,4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另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其主要职责包括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本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招生联系方式

  北京校部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办 邮编:102206

  电话:010-80796341 80798510 80795314(传真)

  网址:http://www.ncepu.edu.cn

  E-mail:zsb@ncepu.edu.cn

  保定校区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华电路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招生办 邮编:071003

  电话:0312-7522426(自动) 7523164(人工)  5055135(传真)

  网址:http://202.206.208.65

  E-mail:ncepu_zs@163.com hdzsb@ncepubd.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学校分校区分省来源计划,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鉴于我校“一所大学、两地办学”的实际情况,考生应按华北电力大学(部标代码:10054)和华北电力大学(保定)(部标代码:10079)的招生计划分别报考,北京校部和保定校区分别录取,两地录取结果不能互认。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在北京市第一志愿录取时为第二志愿的考生预留5%的招生计划,用于录取高考成绩不低于我校在北京市一志愿1:1提档线50分以上的第二志愿考生。

  第四章 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考生的英语、数学以及所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90分(成绩以150分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我校招生专业中,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软件工程、网络工程、信息安全、经济学类专业由于专业培养与英语密切相关,建议英语考生报考。其它专业优先招收英语、日语、俄语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0%-120%的比例范围内。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和专业安排以高考投档成绩为准,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我校将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和报考专业的顺序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应根据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校专业目录填报志愿。

  第十九条 我校招收考生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要求执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热能与动力工程、自动化、核工程和核技术、电力工程与管理、水文与水资源工程、风能与动力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应用化学、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广告学专业不适宜辩色能力异常(色盲、色弱)考生报考。

  第二十条 第二学士学位考生的招生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根据教育部、北京市及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收费标准的规定,校部北京理工科专业学费标准为5500元/年,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60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保定校区艺术设计专业(艺术类)的学费标准为8500元/年,其他专业的学费标准为50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毕业生颁发华北电力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对符合《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的颁发华北电力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鼓励其入校前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学生资助中心,帮助和指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郑重提示考生和考生家长:我校招生办公室不预测我校在各地的录取分数线。招生宣传与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供考生和考生家长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校的正式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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